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彩神2023-01-31 16:05

中国“Z世代”助浴师“出师” 解“银发族”难言之痛******

  中新网济南2月4日电 (李明芮)准备血压计、血氧仪,组装浴缸,铺上防水垫,对浴缸进行消毒,调试水温……2月4日,一系列准备工作就绪后,济南“00后”助浴师张慧和同事一起将行动不便的老人抱进浴缸里,开始助浴服务。

  随着中国老龄人口增多,助浴服务受到社会关注。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显示,截至2021年底,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.67亿,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2亿以上。

张慧和同事一起为老人进行助浴服务。 受访者供图张慧和同事一起为老人进行助浴服务。 受访者供图

  在上述背景下,专为老年人提供洗浴服务的“助浴师”一职应运而生,北京、上海、江苏、山东等省市的部分地方逐渐兴起助浴服务。值得注意的是,近几年,这一新兴职业群体出现了越来越多的“Z世代”面孔,助解“银发族”养老“痛点”。

  今年22岁的张慧是济南春和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助浴师,从业半年来,已服务百余位老人。在她看来,为老人助浴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,“‘助浴’不仅可以帮助老人洗去身体上的不适,还能帮助老人获得心灵上的放松。”

  “小张,你下次什么时候过来呀?”这是张慧每次工作后听到最多的一句话。张慧说,每次看到服务的老人及其家属充满感激的眼神,以及洗完澡后老人舒服的样子,就有满满的成就感,这也是她坚持做这份工作的动力。

  济南春和善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的创始人曹帅是一位“90后”,他以自身经历为例介绍说,洗澡,对年轻人来说是一件平常的小事,但却是许多老人心中的难言之痛。他80多岁的爷爷由于疾病卧床,陷入半失能状态,曾一度为洗澡问题困扰。“许多失能或者半失能老人疾病缠身,洗澡造成的心理波动或者其他状况,容易刺激到老人,导致意外事故的发生。这就需要更专业、更年轻的人来帮忙解决问题。”

  “‘助浴’可以通过为老人服务,增加粘性,逐渐通过‘助浴’延伸到老人家里的情感交流、精神慰藉等领域。”曹帅称,自己在从事这一行业前,了解到日本有“访问助浴”,并向日本的一家助浴公司学习经验,将其转化为适合国人的助浴服务。“公司的员工也趋于年轻化,并在上岗前经过系统的培训,能更好地为老人服务。”

张慧和同事一起为老人进行助浴服务。 受访者供图张慧和同事一起为老人进行助浴服务。 受访者供图

  2022年,中国国务院印发《“十四五”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》,明确指出应支持社区助浴点、流动助浴车、入户助浴等多种业态发展,以及推动助浴服务相关产品的研发。

  某电商平台发布数据显示,2021年“老人助浴”“老人洗澡”等关键词搜索量同比增长808.06%,“老人助浴”订单量同比增长1450%。

  “让老人干净而体面地老去,市场力量不能缺席,更离不开家庭成员的呵护,社会养老制度的关怀和传统观念的转变。”曹帅坦言,除了帮老人“澡”回尊严、“澡”回幸福,还能做的事情有很多,希望有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并参与到养老服务工作中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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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强化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******

      近日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)发布。《意见》提出了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要求,并就强化审判职能,健全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提出具体措施,旨在回应中医药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需求,积极推动构建中医药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。

      中医药是中华民族的瑰宝,对于防病治病、维护人民健康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。从以往司法实践来看,中医药知产案件总体数量偏少、司法解纷选择不足,案件类型集中、保护覆盖不全,审理周期较长、专业能力欠缺等问题较为突出。《意见》作为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专门文件,既全面覆盖了中医药知识产权各领域和环节,又立足实践需要突出了重点和难点,正是为了发挥司法机关职能作用,解决以往司法层面对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问题,推动中医药高质量发展。

      《意见》出台后有望产生一系列综合效应:一是审判职能得到强化。中医药高质量发展有赖于有力的司法支撑,《意见》的出台有助于各级法院优化审判资源,让法官在审理中医药领域原始创新、智能制造关键技术、重大科研项目相关案件时,实现“能判、愿判、敢判”,强化司法裁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,通过纠纷化解机制切实维护中医药创新主体合法权益。

      二是提高行业创新的积极性,发挥专利制度共享共建的功能。通过确立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司法导向,加强中医药的专利保护,使中医药企业除了通过“商业秘密”保护外,多了一道“专利保护”的选择,这无疑为部分创新型中医药企业打了一剂“强心针”。同时,随着更多的技术被纳入专利制度框架下进行保护,整个中医药产业交流共进的格局将得到进一步打开,这有利于中医药产业的整体技术革新与进步。

      三是有利于建设更高水平的中医药知识产权综合保护体系。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,《意见》从司法层面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,既有利于企业之间建立尊重知识产权、有序竞争的秩序,又能够在全社会营造珍视、热爱和发展中医药的良好法治氛围,有利于形成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合力。

      为更好地实现司法对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,《意见》出台后,相关部门后续还需要做好相关配套和完善工作:首先,要明确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对象,平衡社会公众与中医药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。中医药领域的典籍是公开的,这是属于公众的财富,而其中哪些技术具有独创性,是属于个人的,需要精准识别。可以说,区分“进入公共领域的中医药知识”和“值得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保护的中医药技术”是必须先行明确的要点。在准确识别二者的基础上,司法才能既避免错误保护公共领域知识,也避免错过保护值得保护的技术,厘清中医药知识产权的权利边界。

      其次,要注重司法的科学性、技术性。强调中医药知识产权的同时,也需要注意到目前中医药专利领域创造性不足的事实。对司法部门而言,必要时可以通过专家论证等形式征求专业意见,以确保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准确性和科学性。

      再次,应当完善配套制度。中医药与其他工艺有区别,对中医药而言,国家应结合中医药领域的特点及特殊保护需求,完善针对祖传秘方等对象的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。如建立商标、中华老字号海外抢注预警制度、健全道地中药材地理标志保护制度、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制度,在现有的中医药品种保护制度下强调行政责任以外的民事救济途径,以及充分利用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等。

      最后,解决当事人司法保护的积极性问题。我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数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,就在于当事人选择司法保护的意愿不强。主管部门可以考虑探索通过政策鼓励的方式,鼓励企业主动开展二次开发与上市后再评价工作,进行专利布局,实现新技术、新工艺、新标准逐步产业化,真正让行业主体重视知识产权,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引导中医药市场良性运行的价值。

      (作者:邓 勇,系北京中医药大学岐黄法商研究中心主任、教授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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